原告要求被告还款,对此法院不予支持
新快报讯 记者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云法宣 黄埔法宣报道 2021年11月15日,刘某向苏某指定账户转账30万元。刘某认为,这是苏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的款项。
借款后,苏某并未还款,刘某为此多次催讨无果。凭借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,刘某将苏某告上了法庭,请求偿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。
苏某则认为,这30万元并非借贷,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。他说,他和刘某合作承接广州市某工业园土方挖运、渣土外运工程项目,30万元为合伙项目的预付款。
双方各执一词,那这30万元究竟是“合作款”还是“借款”呢?
刘某、苏某均在一个名为“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”的微信群中,群里成员曾发送开工视频及多份手写记账单截图。另一个名为“神山工地项目群”的微信群中则有这样的记录:2021年11月15日,苏某将刘某转账30万元至黄某账户的截图发到群里,其他群成员都表示“OK”。
不仅如此,苏某提交费用报销单20份,报销单位为“神山工地”,用途有“勾机费用”“加油”“人工费”“防尘网”“对讲机”“车队运费”等。刘某在这些报销单的出纳或经手人处签了字。
对于这些微信群聊天记录和报销单上的签名,刘某有不同的解释。他坚称,自己进群、签名是出于了解工程的真实性、可行性,是为了监督项目的进展。
法院认为,刘某以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其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。然而,苏某明确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,故刘某的证明责任不应仅限于款项的支付行为,还应就借贷关系的形成、交易的具体内容等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。
需要注意的是,刘某所在的微信群多次提及“刘总预付款30万元”等,对此,刘某未提出异议且曾表示“OK”,可见,刘某对款项的性质知悉、认可。
结合微信群的聊天内容以及刘某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名的行为,刘某称其进群、签名的行为是为了解项目真实性、可行性,是出于监督目的,显然缺乏合理性与可信度。
法院认为,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苏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,其主张苏某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: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。本判决现已生效。
0 条